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葉民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業據證人即在場之人丙○○、 盧若綺 ,證人即在場員警乙○○證述明確,並有相片、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憑,復有瑞士刀1把扣案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1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