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涉有多起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其尚有部分事證未明,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英志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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