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裁定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復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裁定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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