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辛○○被告鴻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壬○○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