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四八號
上訴人華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訴訟代理人 王靜山 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