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丑○○律師被告台中縣政府代表人 廖永來 訴訟代理人壬○○被告臺中縣清水鎮公所代表人己○○訴訟代理人癸○○
參加人庚○○
辛○○共同訴訟代理人子○○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牽涉其他行政爭訟(即原告不服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八府訴字第一六○六一九號再訴願決定所提起之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之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一八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尚未終結,經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九日,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案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一八號判決終結,有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許金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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