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柏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3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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