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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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攤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3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攤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10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