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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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錦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
黃若婷 律師被告 邱士菁
陳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商業會計法等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邱士菁、陳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商業會計法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