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告 陳清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敏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