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先聖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先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先聖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
8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先聖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