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翔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敏翔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拾叁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敏翔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已於
102年7月23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爰自102年7月23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綺珍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