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黃春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記載之告訴人姓名「 張裴薇 」均應更正為「 張斐薇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告訴人之姓名應為「張斐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就告訴人姓名雖有誤寫之情形,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祐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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