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李奇璁 (原名 李志信 )被告 陳重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審易字第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奇璁於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95號被告陳重光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