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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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甲○○右當事人聲明繼承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大陸人士丙○○檢送大陸地區公證書,稱係台灣地區人民乙○○之姪兒,聲明繼承乙○○之在台遺產。
二、經查: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姪兒並非台灣地區民法規範之法定繼承人;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條:「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是以本件聲明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為正本係照原告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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