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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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委由訴訟代理人甲○○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惟迄未提出委任狀,起訴不合程式,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狀,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