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3年度港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六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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