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59號上訴人 許霜蓮 訴訟代理人 李惠暄 律師(扶助律師)被上訴人 吳月珠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複代理人 楊顯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義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