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霜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月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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