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被告創力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應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傑騰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於前開期間併為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梁世樺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