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二、二六五六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二三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五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然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規定,應適用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併就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3月27日│98年6月24日│98年6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531號│98年度偵字第15781號│98年度偵字第1578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2162號│98年度易字第2523號│98年度易字第2523號││├───┼─────────────┼─────────────┼─────────────┤││判決日│98年7月2日│98年8月31日│98年8月31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2162號│98年度易字第2523號│98年度易字第2523號││├───┼─────────────┼─────────────┼─────────────┤││確定日││││││期│98年8月3日│98年9月21日│98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罰之數罪│是│是│是││││││├──────┼─────────────┼─────────────┼─────────────┤│附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982│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306│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306│││號│號│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犯罪日期│98年4月8日│98年4月18日│97年10月9日至97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5781號│98年度偵字第15781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62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2523號│98年度易字第2523號│98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判決日│98年8月31日│98年8月31日│98年9月10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2523號│98年度易字第2523號│98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確定日││││││期│98年9月21日│98年9月21日│98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是││罰之數罪│是│是│││││││├──────┼─────────────┼─────────────┼─────────────┤│附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306│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306│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281│││號│號│號│└──────┴─────────────┴─────────────┴─────────────┘┌──────┬─────────────┬─────────────┬─────────────┐│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4月12日│98年5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29326號│98年度偵字第29326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385號│99年度易字第385號│││├───┼─────────────┼─────────────┼─────────────┤││判決日│99年3月8日│99年3月8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385號│99年度易字第385號│││├───┼─────────────┼─────────────┼─────────────┤││確定日││││││期│99年4月6日│99年4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罰之數罪│是│是│││││││├──────┼─────────────┼─────────────┼─────────────┤│附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032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0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