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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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78號

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申若彤申緒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5日即已出境,並於105年5月10日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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