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2號聲請人 黃建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奕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前開聲請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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