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О六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