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丙○○○中心告訴被告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凌晨二時許,無故侵入位於花蓮縣○○鄉○○村○○路○段○號之該安養中心之圍牆內之事實,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之代表人即安養中心之主任乙○及告訴代理人丁○○二人當庭並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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