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三起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8年5月25日│30,000元│LQ0000000│││││信用合作社 碇內分 ││││││││社│││││├──┼───────┼────────┼──────┼─────┼──────┼──┤│002│甲○○│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8年7月25日│70,000元│LQ0000000│││││信用合作社碇內分││││││││社│││││└──┴───────┴────────┴──────┴─────┴──────┴──┘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