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3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73號判決諭知罪刑後,雖曾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然係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是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第一審法院即本院(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書之附表顯有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簡羽勤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73號│97年度訴字第197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4日│98年2月2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7日│98年5月7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89號(編│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89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4日│98年4月13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979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979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09號│98年度訴字第60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28日│98年7月28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609號│98年度訴字第609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24日│98年8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55號(編│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55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號1至4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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