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正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正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宋正源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附表:受刑人宋正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3日│99年11月2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7781號│速偵字第45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59│100年度豐簡字第│││││號│28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59│100年度豐簡字第│││││號│28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8日│100年2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2316號│度執字第2854號鈞│││││股,定刑前執行至│││││10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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