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五一號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法庭開庭:通知兩造:
上訴人被上訴人
二、上訴人、被上訴人應補正後列事項:□兩造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十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直接送達對造。
*右開書狀係如以電腦打字製作,並請提出已轉存為純文字檔之磁碟片。
三、請將本院九十年二月六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送達予上訴人。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審判長法官~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