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9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建志 債務人 廖綉瑄
一、⑴債務人陳建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一八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三六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⑵債務人陳建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一八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O點三七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⑶債務人陳建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一八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O點三六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建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綉瑄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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