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56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靖元 、 黃秋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復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為未成年人,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確認黃秋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黃靖元之法定代理人、提出債務人黃靖元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