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5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幃於民國107年9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9723-NJ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段0000000000道路00○0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同向前方告訴人 張玉雲 騎乘牌照號碼123-LHA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左轉往無名巷,兩車發生碰撞後,告訴人因而受有第一腰椎壓迫閉鎖性骨折、雙側膝部擦傷、右側腕部擦傷及左側手肘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已成立調解,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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