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哲豪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被告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