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施盈志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朱梅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施盈志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