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7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7999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務人 陳彥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於第三人新竹武昌街郵局之存款為強制執行,該第三人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