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2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2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賀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4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高賀君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遂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補充、更正為【遂於同日3時52分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核被告高賀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量刑:
審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應明知酒精對人之注意力、控制力及反應能力皆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安全產生高度危險性,因而致生之憾事更屢見不鮮,竟仍無視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安全,抱持僥倖心態,於酒後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行為實屬不該,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固然坦認犯行,且本案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情狀並非嚴重,然而,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同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經檢察官給予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至112年10月27日期滿,又被告於113年3月13日方因肇事逃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另附有條件),緩刑期間至115年4月1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可見被告短期間內屢屢漠視交通安全之重要性,於緩刑期間並未對自身行為更加警惕,當應給予較重之懲罰。最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702號被告高賀君女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00鄰○○路○
○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賀君於民國113年8月5日2時30分起至同日2時50分止,在臺南市○○區○○街000號飲用啤酒,後於同日3時51分前某時,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3時51分,騎乘上開車輛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經警攔查,為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發覺已達每公升0.52毫克,因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高賀君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查獲現場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檢察官江孟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書銘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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