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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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附民原告 方玲連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附民被告 康振彬
劉世民 余瑞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定。
二、經查:
(一)被告康振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原告因認被告劉世民亦涉犯過失傷害罪,而對被告劉世民及其僱主即被告余瑞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劉世民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自應併將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周紹武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