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13號原告 黃崇盛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被告 黃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1萬3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335.22+591.61+
56.17+2,774.15)㎡公告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38,010,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6,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何宗霖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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