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菲律賓華僑,債權憑證上所載係流水編號而非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故戶政單位實無法查得相對人之最後居所地,聲請人復不知相對人國外之住居所,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無人領取(Unclaimed)」為由原件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相對人乙○○及戊○○之最後住所地分別設於臺北縣三重市及臺北市士林區,已依法移送各該管轄法院辦理在案,又相對人丁○○已歿,為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6日撤回對 陳天南 之聲請,茲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