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96號

原告 鄭羽勛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3164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動產查封物品清單」編號2、3所示電腦螢幕1臺(封條編號8084)、電腦組1組(封條編號8085)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鄭 李金卿 有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以本院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93164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扣得屋內之動產包含洋酒1瓶、電腦螢幕1個、電腦組1組(含鍵盤、喇叭、滑鼠),然其中電腦螢幕1個、電腦組1組(下稱系爭電腦設備)為原告分別於107年6月16日、及於108年1月2日在「原價屋電腦有限公司」購入,系爭電腦設備並非一般文書電腦設備,是專門用於電腦遊戲之高階電競設備組,若非對電腦設備或電競遊戲甚有研究,根本不可能購買, 鄭李金卿 年事已高,對於電腦設備等科技設備一竅不通,且於查封當日即向執行人員表示系爭電腦設備為原告所有,故鄭李金卿並非系爭電腦設備之所有權人。若連接、勘驗系爭電腦設備,亦可發現其內資料內容皆為原告所有。原告請求撤銷系爭電腦設備之執行程序。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提出系爭電腦設備購買收據並無載明買受人,原告無法證明系爭電腦設備為其所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故原告起訴之程序合法要件具備,合先敘明。

㈡、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原因,須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即第三人因保護自己權利,而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加諸於執行標的物之執行行為。所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乃指所有權,以及其他足以阻止讓與或交付之權利而言。換言之,即指所有權、典權、質權、留置權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意旨)。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意旨)。原告主張系爭電腦設備為其購買,有客戶消費明細表(見補字卷第17頁)、電子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39頁),堪認原告已提出優勢證據,其主張系爭電腦設備為其所有,已信而可徵。被告固辯稱前開客戶消費明細表、電子發票未載明買受人為原告云云,惟依一般社會消費習慣,消費明細表、發票通常不會特別載明買受人姓名。再衡以系爭電腦設備為曲面電競螢幕、電競滑鼠、機械鍵盤、重低音電競喇叭等,如被告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陳報拍賣網站之照片所示,顯然是專門用於電競遊戲之設備,鄭李金卿於32年出生,查封動產時已近高齡77歲(見本院卷第25頁),依常情而言,較不可能購買系爭電腦設備使用,反觀原告於83年出生(見本院卷第23頁),為20餘歲年輕人,正值熱愛電競遊戲、線上遊戲之青春年齡,購買系爭電腦設備進行電競遊戲、線上遊戲,較具可信。況且原告與鄭李金卿均設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鄭李金卿為原告之祖母,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8頁),屋內物品若屬原告所有,亦無違反經驗法則。綜此,原告主張其就系爭電腦設備有所有權乙節,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其對系爭電腦設備之所有權,自有排除被告於上開對鄭李金卿之強制執行程序,對原告所有物品強制執行之權利,是其訴請撤銷系爭電腦設備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0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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