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世彬 上列上訴人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