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胡子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中華民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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