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六三號
原告乙○○原告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純青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柯金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六三號
原告乙○○原告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純青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