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專利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被告磬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六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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