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信德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原告於督促程序中已繳新臺幣肆拾伍元後,尚欠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叁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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