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三號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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