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