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8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新社區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878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9月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臺南縣新市鄉○○○街○○號8樓房屋之
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永新社區E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住戶規約之規定,負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
,而被告自民國97年1月起至99年4月止,共計28個月,均未繳納
管理費,共計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管理費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永新社區E區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南縣政府函、郵局存證信函、未繳
戶明細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晶瑩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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