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騰救護車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88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
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