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致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
108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致潤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9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可憑,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私菸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菸酒管理法第57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
5年7月7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於105年6月22日修正為「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就沒收之法律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本次修正後刑法沒收章規定;至於本次修正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查菸酒管理法第57條關於依該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之沒收,業於106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於10
6年12月29日起生效,此係在修正刑法沒收章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特別規定,依上開說明,自應優先適用。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許可,於106年9月28日自美國洛杉機搭乘班機入境臺灣時,攜運附表所示之私菸,涉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7年9月27日以107年偵字第0000
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10月15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429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8年10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訛。而該案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私菸,係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自應依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